2010年在职法律硕士复习要点法制史(四)
2010-09-02 8:56:38 www.kaoyannews.com.cn 在线咨询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战国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也是封建法制的初创时期,与七大诸候都开展了变法活动,进行大量的法制建设工作,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李悝在魏国制定《法经》以及商鞅对秦国法制的重大改革。
(一)《法经》
1.概念。(考试大)《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2.主要内容。从篇目结构上来看,《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二)商鞅变法
1.概述。公元前359年,继李悝在魏国变法、修《法经》之后,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也实施了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影响而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笔。史称“商鞅变法”。
2.变法的主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等主张。
3.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浓深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候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它是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它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特点。 3.廷行事。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它是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它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代竹简,简称云梦秦简,或曰出土秦律。
云梦秦简中的有关法律内容,主要包括:
1.律(单行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和〈秦律杂抄〉。
2.《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共187条,它主要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与立法意图以答问形式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对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3.《封诊式》。《封诊式》是关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一些具体的案例。
4.《为吏之道》。《为吏之道》是规定官吏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
睡虎地秦墓竹简,是秦朝建立前形成的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同时也包括其他很多部门法律内容的比较庞杂的法律体系。体现了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汉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律是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妖言诽谤”罪,犯此罪者处死刑,严重的诛灭三族;“谋反”罪,李斯被赵高陷害,以“谋反”罪被处以“具五刑”且夷灭三族。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祝诅巫蛊罪等。
(二)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不道”罪,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及其他一些倒行逆施的行为。
(2)“以古非今”罪,指借用前代实事讽喻非议当朝统治的行为,“以古非今者,族”。
(3)“妄言与非所宜言”罪,指煽动反动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行为,“秦法,不可妄言,妄言者无类”。“无类”者即灭绝族类也。等等。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
(1)“左官”罪,指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以《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阿党附益”罪,指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构成“阿党”罪,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者,构成“附益”罪,凡犯阿党附益行为者,根据《阿党附益法》给予严厉的刑事处分。
(3)“出界”罪,指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照《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4)“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祭祀宗庙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三)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犯令”罪,《法律答问》解释为“令曰勿为而为之,是犯令”;
(2)“废令”罪,《法律答问》解释为“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
(3)“不直”罪,即“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
(4)“纵囚”罪,指:“当论而端弗论,及易其狱,端令不至,论出之,是谓纵囚”;
(5)“失刑”罪,指由于过失而造成选用法律的错误。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
(1)“沈命”罪,指治安官吏凡“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官吏皆处刑。
(2)“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贼盗”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贼盗”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
(四)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杀人罪,秦代对侵犯生命的“贼杀”人罪,主张严厉制裁,即一律处死刑,同时鼓励告奸,并给告奸者以奖励。
(2)伤害罪,秦代对伤害罪也要给予惩办,但比杀人罪处刑要轻,一般罚作苦役。
(3)盗窃罪,在侵犯财产罪方面,秦律规定盗窃一百一十钱者,耐为隶臣;超过二百二十钱不到六百六十钱者,“黥为城旦”;超过六百六十钱者,“黥劓以为城旦”。盗采桑叶不值一文钱者,也要罚役三十天。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
(1)杀伤罪,汉代很早就规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薛宣传》也记载廷尉直引汉律说:“斗以刀伤人,完以城旦。”
(2)盗窃罪,汉代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盗窃皇家宗庙园林陵物,处刑很重,如“盗宗庙服御物者”处死刑弃市刑:用武力劫夺或索取他人财物者,处死刑弃市刑。
(五)重罪十条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重要的罪名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重罪,即“重罪十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环皇帝宗庙、山陵和官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接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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