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
2010-03-19 9:29:02 www.kaoyannews.com.cn 在线咨询
二、不定项选择题(多选或者少选均不得分。每题 2 分,共 24 分)
11. C 12.B 13.ABD 14.ABCD
15.ABC, 16.BC 17.ACD 18.BD
19.BCD 20.BCD 21.D 22.ABC
三、填空题(将正确的字、词填入空格内。每空 1 分,共 6 分)
1.制 2.10 3.2004 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5.民事 6.人用药品
四、名词解释题(每题3 分,共 15 分)
1. 是夏商朝法律的总称、泛称。《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里的禹刑不是指一部成文法 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与刑罚,用禹命名,是对禹表示尊敬之意,应理解为在夏朝建立以后,为适应当时的 政治需要而制定了法律,适用了刑罚。
2.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 为是否违宪,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制度。
3.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 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 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4.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统称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 26 条第 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 3 人以上 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5.《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 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 明确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他既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在合同、遗嘱规定不清 楚时对合同和遗嘱进行正确解释的原则。
五、简答题(每题 5 分,共 25 分)
1.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殊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抵当徒罪两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四至五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三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剩余一年可以赎罪。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2.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主要有:(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 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 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 关可以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 治权。(4)在国家的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5)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 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6)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 者几种语言文字。
3.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主 要表现在,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性的选择,它与一定的政治力量与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反映特定的政治利益; 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宪法规范德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2) 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利的规范,国家权利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 组织和分配,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发挥组织和限制的功能。(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作为一种根本性的 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约束和控制其它规范的存在。(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 性。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在社会变革时期规范与 现实相互矛盾的时候,应当保持两者的平衡。(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 殊的制裁措施。在现代的宪政运行中,宪法发挥其制裁功能的主要形式是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
4.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 等级差别。在确定发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1)法的效力等级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 体系中的地位,有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也不相同。(2)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 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法律。(3)当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 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后来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即所谓的后法优于 前法、新法优于旧法。(4)当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已逾半醒立法的特殊立法时, 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所谓的特殊法优于一般法。(5)当某一国家机关授权夏季国家机关制 定属于自己立法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被授权的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 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5.法律推理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这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应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基本原则,以这 种价值为基础的推理可被称为权利推理。(1)法律推理要发现和扩充权利。法律推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政 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精神、法律逻辑和法律经验来发现、拾取和确认很多没有被入账、被遗漏的权利。
(2)法律推理要实行自由推定-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推定。(3)法律推理体现保护社会弱者的原则,以有效保
护弱者的合法利益。(4)法律推理应当采取无罪推定的原则。
六、论述题(每题 10 分,共 20 分)
1.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司法工作人员、男女、亲属等。这些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而是 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从形成方式上加以区分,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可以分为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 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基于性别形成的男女之别,基于血缘形成的亲属身份。法定身份,是指基于法律所 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影 响的性质和方式进行区分又可分为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表现在:(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 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例如,包含窃取、骗取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刑罚终于一 般主体实施的盗窃罪、诈骗罪的刑罚。(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法 轻重的规定。如现行《刑法》第 49 条关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3)在刑法分则 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如果希功能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如《刑法》第 243 条第 2 款规定,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2.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它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 得由当事人随意设定。第二,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第三,物权的效力 及其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例如,动产必须交付后才能转移所有权,不动产必须在登记后才能转移所有权。物权法定原则在财产归属关系得以稳定的同时,也具有某些缺点,它使物权成为封闭,剥夺物权创始当事 人意志自由,强行破坏权利归属的自然形态,经济发展无法适应新型物权,忽视土地问题特殊性,忽视习惯法 的合理因素,现今形势的发展证明物权法定有滞后性,弱化性,我国社会在法律体系上不健全也使物权法定大打折扣,等等。但要注意对比说明,在议论时将优点与缺点都要说。



